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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0-06-24 23:22
安康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员队伍,不断提升群众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和投放准确度,根据《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员是各级各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组成人员,是直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宣传、监督、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和汉滨区、高新区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内的居民小区、经营性商户等单位。
第四条 各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成立本级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员队伍,制定工作规范、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明确考评措施。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主要负责与本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协调本辖区或本单位落实垃圾分类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引导员对居民、干部职工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负责对本辖区或本单位的引导员进行政策宣讲、业务指导和日常考评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或本单位建立垃圾分类台账,对各类垃圾数量、垃圾流向、处置方式等做好登记。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主要负责对责任区内干部职工、居民、商户宣传垃圾分类政策、分类方法;负责在垃圾分类收集点引导居民正确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负责垃圾分类收集点位的清理,保持干净整洁;负责垃圾分类收集点各类垃圾的数量、流向的统计和其他相关数据的记录。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自行指定1名干部担任指导员。
(二)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指定1名管理人员担任指导员;无物业的小区由当地街道办(镇)统筹安排,明确1名指导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企业、商户由本单位确定1人担任指导员。
(四)社区(村)由各社区(村)确定1名班子成员担任指导员。
(五)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合理划分片区,明确若干指导员协助各街道办(镇)、社区(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干部职工或者清扫保洁人员担任引导员;集中办公区域由物业服务单位按照每个垃圾分类收集点至少1人的标准确定引导员;10人以下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和引导员可为同一人。
(二)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按照每个垃圾分类收集点至少1人的标准确定引导员;无物业小区由街道办(镇)根据垃圾分类收集点数量统筹安排引导员。
(三)企业、商户由辖区街道办(镇)指导合理设置至少1名引导员;5人以下的商户指导员与引导员可为同一人。
(四)社区(村)按照每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至少设置1名引导员的标准,由街道办(镇)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形式进行招聘,各社区(村)应积极引导辖区党员、退休职工、志愿者参与、协助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市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工作机构负责市级各公共机构指导员的培训;汉滨区、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和示范片区内指导员的培训;教育、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下属公共机构指导员的培训;各单位内指导员负责本单位或本辖区内引导员的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员工作的支持,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工作有报酬的应与考评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机构应对各单位、各示范片区指导员、引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反馈问题,指导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录入:统战部 责任编辑: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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